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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基本解释

  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详细解释



  公益诉讼 - 定义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一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也包括公民、法人和一切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提起的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

  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包括公益公诉、公益私诉两类诉讼形式。即公益诉讼是没有直接利益的关联者也有资格对侵害社会或者公共品的行为提起诉讼,它强调社会存在一种“隐形且共同关联的利益”,这是对“谁受害、谁起诉”的私权诉讼的深化。

  公益诉讼 - 法律作用

  公益诉讼是一种以诉讼目的为基准界定的概念,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

  目的

  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法律授权,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违法案件、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违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

  公益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者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对国家或不特定的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或具有潜在的损害可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有权代表国家起诉违法者,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原告作为国家主人,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时,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有个体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际上是维护个体利益。如果一个诉讼是出于维护公益的的目的而提起的,既实现了公共利益,同时也满足了当事人的愿望,这样的诉讼也应该属于公益诉讼范畴。

  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公益诉讼 - 法律特征

  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公益诉讼 - 在中国的发展

  据可查的资料显示,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知识最迟在1990年已经被介绍到国内。

  在90年代,中国理论界首先出现的是经济公益诉讼概念,论者认为经济公益诉讼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将经济公益诉讼看作经济法领域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工具,为此主张建立专门的经济诉讼程序以有利于经济公益诉讼的进行。

  2008年,无锡、贵阳和昆明首先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2010年,昆明环保局将某违法排污企业告上法庭获胜诉。

  2008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就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提出公益诉讼,被谢绝。

  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公益诉讼,未被受理。

  2010年年底,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排放工业污水获得胜诉,这是全国首起由社会团体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

  2011年10月19日,由“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获得在曲靖中院立案。这被环保组织称之为里程碑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此前,由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均未被受理。

  2011年10月,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内容,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该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但法律界提出担忧,并非所有社会组织都属于法定“社会团体”。修正草案可能会将“草根组织”挡在公益诉讼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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