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2、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邮箱: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