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合前数日,因三国干涉的好契机,清国朝廷出现了要求延期交换批准书改订条约的动向。
2、本条约需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3、批准的,发给筹备设立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北京互换。
5、任何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所提交的本议定书的批准书,具有加入本公约的效力。
6、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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