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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药误人最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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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药之误人,虽不中病,非与病相反者,不能杀人。即与病相反,药性平和者,不能杀人。

与病相反,性又不平和,而用药甚轻,不能杀人。性既相反,药剂又重,其方中有几味中病者,或有几味能解此药性者,亦不能杀人。兼此数害,或其人病甚轻,或其人精力壮盛,亦不能杀人。盖误药杀人,如此之难也,所以世之医者,大半皆误,亦不见其日杀数人也。即使杀之,乃辗转因循,以至于死,死者不觉也。其有幸而不死,或渐自愈者,反指所误用之药以为此方之功效,又转以之误治他人矣。所以终身误人,而不自知其咎也。惟大热大燥之药,则杀人为最烈。盖热性之药,往往有毒;又阳性急暴,一入脏腑,则血涌气升。若欺之阴气本虚,或当天时酷暑,或其人伤暑伤热,一投热剂,两火相争,目赤便闭,舌燥齿干,口渴心烦,肌裂神躁,种种恶候,一时俱发。医者及病家俱不察,或云更宜引火归元,或云此是阴症,当加重其热药,而佐以大补之品。其人七窍皆血,呼号宛转,状如服毒而死。

病家全不以为咎,医者亦洋洋自得,以为病势当然。总之,愚人喜服补热,虽死不悔。我目中所见不一垂涕泣而道之,而医者与病家,无一能听从者,岂非所谓命哉!夫大寒之药,亦能杀人,其势必缓,犹为可救;不若大热之药,断断不可救也。至于极轻淡之药,误用亦能杀人,此乃其人之本领甚薄,或势已危殆。故小误即能生变,此又不可全归咎于医杀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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